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秩序,现将
2023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移送的“xxx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案地调查核实,经询问调查及现场勘验,xxx改造工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x路xx号,校舍共有两栋楼,建筑面积共计9144平方米,其中南侧为宿舍楼4572平方米,北侧为教学楼4572平方米,均为地上四层,建筑高度16.8米,使用性质为公建。该改造工程于2022年10月2日开始施工,施工前未按要求做消防设计审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建法﹝2023﹞123号)三、建设工程质量部分(十八)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分 第一项“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于2023年6月21日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因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通过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在建筑设计工作中,贯彻各项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建筑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了火灾也能有效地阻止其蔓延扩大,并为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把受灾的区域和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如果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各项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在建筑设计阶段得不到贯彻和落实,等到工程竣工以后才发现有问题,再来进行“补课”,则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和使用,有的甚至成为“终身隐疾”,遗患无穷。因此,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市住建局在承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后,查处了多起此类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整改情况确定处罚的档次,有利于督促整改,降低建筑火灾隐患,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该案件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行为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提供了参照范例。对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二: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反映“2023年4月25日对xx公司承建的xx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4第2条的违法违规问题”。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和勘验取证。经查,xxxxx建设项目位于玉泉区xx路以南,xx路以东,专业分包单位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模架、木方、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900337.88元。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5日施工过程中存在搭设的模板工程局部纵横向水平杆拉结不足,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楼梯段处横梁立杆悬空),边梁架体基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新规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处于停工整改阶段,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建法〔2021〕118号)三、工程建设类(二)建设工程质量部分中序号第18项“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对应处罚标准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当事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8006.75元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上述案例,是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施工领域,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地安全生产乱象行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秩序,现将2023年查处的2起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移送的“xxx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案地调查核实,经询问调查及现场勘验,xxx改造工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x路xx号,校舍共有两栋楼,建筑面积共计9144平方米,其中南侧为宿舍楼4572平方米,北侧为教学楼4572平方米,均为地上四层,建筑高度16.8米,使用性质为公建。该改造工程于2022年10月2日开始施工,施工前未按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建法﹝2023﹞123号)三、建设工程质量部分(十八)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分 第一项“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3年6月21日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因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理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消防安全必然的联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通过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在建筑规划设计工作中,贯彻各项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建筑火灾的发生。若发生了火灾也能有效地阻止其蔓延扩大,并为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把受灾的区域和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如果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各项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在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得不到贯彻和落实,等到工程完工以后才发现有问题,再来进行“补课”,则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和使用,有些甚至成为“终身隐疾”,遗患无穷。因此,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定要进行严厉打击。市住建局在承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行政处罚后,查处了多起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整改情况确定处罚的档次,有利于督促整改,降低建筑火灾隐患,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该案件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行为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提供了参照范例。对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二: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反映“2023年4月25日对xx公司承建的xx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4第2条的违法违规问题”。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和勘验取证。经查,xxxxx建设项目位于玉泉区xx路以南,xx路以东,专业分包单位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模架、木方、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900337.88元。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5日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搭设的模板工程局部纵横向水平杆拉结不足,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楼梯段处横梁立杆悬空),边梁架体基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新规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处于停工整改阶段,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后经复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整改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一定得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衡量准则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建法〔2021〕118号)三、工程建设类(二)建设工程质量部分中序号第18项“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对应处罚标准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当事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8006.75元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减少实际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设计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上述案例,是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施工领域,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的行为。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工地安全生产乱象行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