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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岳建质安监发〔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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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6-28 08: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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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处各监督室、临港分站,全市各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单位:

  为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结合住建部安委会办公室《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函[2013]10号)和省住建厅《湖南省201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建建函[2013]174号)的要求,我处将进一步组织并且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安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违规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及附着安装等作业。

  2、安拆单位在作业过程中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到岗、无证上岗或人证不符,安拆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3、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未审查租赁单位提供的设备相关证照,未审查安拆单位提供的有关的资料,未对安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资格进行审查。

  4、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手续,未通过开工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安装好后未经验收和检验测试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5、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履历书、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及施工安装验收等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施工单位违规采购或租用严重弯曲变形、锈蚀劣质等材质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落实有关钢管、扣件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制度。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编制、审批脚手架、支模架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悬挑脚手架、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支模架,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开工安全性能条件审查擅自施工。

  3、施工单位在脚手架、支模架施工作业之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

  4、施工单位未按方案和规范规定要求进行脚手架、支模架搭设及拆除,立杆间距、扫地杆和纵横向水平杆设置以及剪刀撑和刚性连墙点等构造措施不符合标准要求。实施工程单位现场管理混乱,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法劳动纪律行为。

  5.实施工程单位在脚手架、支模架作业完成之后,不按规定组织验收,并在现场悬挂验收责任人标牌。

  6、监理单位未按规范标准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脚手架、支模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对搭设完毕的脚手架、支模架不检查验收,不按规定对作业过程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一)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市场监管。一是逐步加强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的进场验收。施工、监理单位在原来对钢管、扣件计长、计件的基础上,对进场的每一批次进行壁厚抽测和称重的检查验收,认真填写《脚手架钢管壁厚抽测和称重检查表》(附件一)、《脚手架扣件称重检查表》(附件二)。对钢管称重达不到325m/吨(即壁厚不足2.75mm)的、扣件称重达不到1334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不足0.75kg)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钢管称重在300—325m/吨(即壁厚在2.75—3.00mm)之间的、扣件称重在1176—1333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0.75—0.85kg)的,在施工现场限制使用,不得用于承担重量的构件;对钢管称重在275—300m/吨(即壁厚在3.00—3.24mm)之间的、扣件称重在1000—1176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0.85—1.00kg)的,在施工现场按实际材质使用;对钢管称重在250—275m/吨(即壁厚在3.24—3.6mm)之间的、扣件称重在1000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1.00kg)以内的,允许在施工现场按标准材质使用。二是对钢管扣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钢管、扣件进场验收材质情况分类计算市场租赁价格(市场指导价格表附后);在施工现场对不一样的材质的钢管、扣件进行分色标示,分类堆放、管理和使用。建立钢管、扣件的进出场及使用台帐。三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检测管理。进一步摸清本地租赁、安拆、检验测试单位及从业人员底数,建立健全租赁、安拆、检测企业的准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对出租伪劣假冒产品、冒用资质资格安拆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相关的单位予以严厉查处。

  (二)强化安全监控,健全监管台账。一是加强完善监督保证体系,健全在建项目、重要设备的动态监管台账。对列入台账的设备,要逐台设备核实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加强对手续不齐全设备的安全监控,对能够完善手续的,应加强过程监管,督促其完善使用登记手续;对不能完善的,应督促及时,清出施工现场。同时,对检测合格的设备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核查。二是强化脚手架、支模架等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将脚手架、支模架(特别是高大支模系统、悬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为完善项目动态监管台账的重要内容,根据真实的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到位,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规范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管理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监督执法。要按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检查标准和检查表格,逐个项目核查建筑起重机械、支模架、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安排专人、落实责任、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隐患拒不整改,要认定上报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升保障能力。加强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架子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备注:对钢管称重达不到325m/吨(即壁厚不足2.75mm)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钢管称重在300—325m/吨(即壁厚在2.75—3.00mm)之间的,在施工现场限制使用,不得用于承担重量的构件;对钢管称重在275—300m/吨(即壁厚在3.00—3.24mm)之间的,在施工现场按实际材质使用;对钢管称重在250—275m/吨(即壁厚在3.24—3.6mm)之间的,允许在施工现场按标准材质使用。

  备注:对扣件称重达不到1334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不足0.75kg)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扣件称重在1176—1333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0.75—0.85kg)的,在施工现场限制使用,不得用于承担重量的构件;对扣件称重在1000—1176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0.85—1.00kg)的,在施工现场按实际材质使用;对扣件称重在1000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1.00kg)以内的,允许在施工现场按标准材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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