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城区、乡(镇)及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4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委会如实填写,逐级报城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各城区、开发区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应在征地完成后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做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审核调整,作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并由征地拆迁单位做登记报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市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做补偿。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有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抢栽、抢种。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城区政府等,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户口迁入与分户、房屋权属转移等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的最终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单位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公告。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征地拆迁单位应申请公证机构将征用土地征收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一条 超过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
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
第十四条 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扣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第一区片和没有条件安排产业留用地的其他区片,适用(二)、(三)项安置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二)实物补助。在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住综合楼内,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三)自谋职业补助。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从征收土地征收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并按25万元/人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征地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可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征地被安置人员纳入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统一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马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规定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方式。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以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被拆迁住房位于第三区片,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也可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征地拆迁单位依照房子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无其他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不低于砖混二等标准的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面积在50至11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1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0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5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当年本市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结算;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及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回建宅基地由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原有宅基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征收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办理回建用地手续的有关费用和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由征地拆迁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产权户发给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市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依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单位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接到限期搬迁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本办法的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辖各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武鸣县华侨投资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及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武鸣华侨投资区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府发〔2003〕146号《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及南府发〔2004〕11号《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为实施南宁市征地拆迁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人均耕地(亩)045以上(不含045)045-03(含03)03以下
2、耕地包括水田(含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征收园地和鱼塘参照“人均耕地系数表”计算补偿费。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耕地系数修正,征收农业设施用地按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级:灌排水保证,耕层25cm以上,无酸碱害,以水生作物为主,轮作其他作物;
一级:耕作层肥沃,无旱、酸碱、瘠簿、石砾等有限制性因素,配备灌溉渠(管)的常年耕地。
(1)芭蕉:高为1米以下的,每株2-5元;高1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25元。
(2)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30元。
(3)木瓜:木瓜苗,每株1-2元;未结果的,每株5-8元;已结果的,每株10-15元。
(4)杉树、松树、柏树、榕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杂木: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10-20cm的,每株20-35元;20cm以上的,每株40-60元;其中榕树20-30cm的,每株300-500元;30-40cm的,每株500-800元;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60cm以上的,每株3000元。
(5)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5cm以下的,每株1-2元;5-10cm的,每株3-5元;10-40cm的,每株7-10元;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6)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5cm以下的,每株5-7元;5-10cm的,每株10-20元;10-20cm的,每株25-35元;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7)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35元。
(8)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扁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5cm以下的,每株5-10元;5-10cm的,每株15-50元;10-20cm的,每株50-100元;20-30cm的,每株100-200元;30cm以上的,每株250元。
(9)龙眼树、荔枝树:3cm以下的,每株10-30元;3-5cm的,每株30-60元;5-15cm的,每株60-250元;15-40cm的,每株250-700元;40-60cm的,每株700-2500元;60cm以上的,每株4000元。
(10)木菠萝树、榄树:5cm以下的,每株5-20元;5-10cm的,每株20-60元;10-40cm的,每株60-150元;40cm以上的,每株150-300元。
林地补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涉及《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使用林地的有关手续费用,按其规定补偿。
1、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或少量砖砌内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2、砖混结构: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3、砖木结构: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杂物房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批灰;水泥地面或铺地砖;层高40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5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4、简易结构: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外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或刷涂料;层高35米(厂房、车间、车库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6砖混三等400120或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120或,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10简易一等160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局部刮腻子,水、电设施到位。
120或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120墙,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房屋修正单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80%)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修正单价-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房屋朝向修正系数
房屋修正单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80%)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修正单价-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房屋朝向修正系数
某楼层单套房屋补偿单价=房屋补偿单价×房子整体楼层数×具体某楼层的楼层修正系数/各楼层楼层修正系数之和
房屋修正单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80%)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修正单价-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额=土地使用权收益计算基数×房屋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
房屋补偿价格=公式(二)中经计算得到的房屋补偿价格-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额
说明:成新修正系数是指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其物质损耗带来的价值折减余值与建筑物在全新状况下价值的比例。
1、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额=土地使用权收益计算基数×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
2、土地使用权收益计算基数=(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建筑物现值)×房屋建筑面积
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市场行情报价付给。
按该产业用房月营业额或产值(以缴税发票核定)的10%为月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5)6-8米动力水泥杆线米广播水泥杆线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动力木杆线)照明木杆线)砖混大门:250元/平方米;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有关部门共同核定。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补偿单价+各项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
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数的限制-装修实际使用的时间)/标准使用年限
特殊装修项目指设定装修标准以外的装修项目;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能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20%。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数的限制:住宅10年;办公用房7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2、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
3、对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房屋拆迁按住宅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可按集体产业用房的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计算说明:按建筑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办法来进行: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三)框架、砖混结构补偿单价是以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楼顶梯间及四周砖墙或围栏为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