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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逐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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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6-23 05:0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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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逐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7楼715室,邮编:237000;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制定起草说明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细则》(建质〔2018〕162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等真实的情况,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局部坍塌等其他不同程度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其中轻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更具较大危险性。为逐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遏制人员受伤或死亡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我市需建立明确用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些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围标准及安全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

  本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细则》(建质〔2018〕162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制定的。

  我局于2021年8月着手研究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细则(建质〔2018〕162号)》等要求,借鉴了南京、绍兴、合肥等地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逐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初稿)》,并将该意见稿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相关的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意见,根据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相关的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相关联的内容,形成了《关于逐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做充分沟通后形成《关于逐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细则》(建质〔2018〕16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大工程分为两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轻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见附件1、2)。

  (二)安全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各县区住建部门、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危大工程专家库。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内的超危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咨询、评审和论证等业务,所需专家原则上从市级专家库(必要时可以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详见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六建质函〔2020〕845号),有效期三年),专家履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一)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编制。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方案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危大工程涉及分包单位施工的,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应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工程单位应对超危大工程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召集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前,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实施。工程施工前,实施工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涉及到存在地质风险和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参加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向作业班组负责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专业监理人员应对安全交底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调整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重点环节、关键工序和涉及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

  1.基坑支护工程除采用放坡体系外,施工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地下存在各类管线的,严禁采用穿越用地红线范围的支护设计及施工,如土钉等。

  2.基坑深度一倍范围内禁止搭设临时房舍(生活区、办公区)或堆放其它荷载,确需搭设或堆载的,须取得基坑支护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3.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加强交底、检测、监测以及验收等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或周边环境复杂基坑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施工情况的抽查力度。

  4.按照国家《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和基坑支护设计图纸确定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为了保证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的安全性,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1.自2022年1月1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钢管支撑体系。自2022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政府性投资工程提倡所有的模板支撑体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钢管支撑体系。

  2.对超危大工程因工程类型、结构型式等原因,确属无法使用承插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必须由实施工程单位提出申请,征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选用的支撑体系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使用。

  3.各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模板支撑工程构件材料质量的送检抽检管理,保证送检批次、材料质量等均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4.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工程单位须认真做好高大模板工程地基分层回填,夯实硬化和排水工作,保证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

  6.模板支撑搭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对于高大模板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签署混凝土浇筑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7.高大模板支撑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撑严禁梁、板、柱混凝土同时浇筑,应先浇筑柱、墙等竖向结构混凝土,待竖向结构混凝土达到50%强度后,做好支架抱结、固结后再浇筑梁、板水平结构混凝土。地下室结构施工,必须提前将框架柱砼浇筑完成,达到50%强度支架与结构抱结、固结后方可上部梁、板水平结构与外围混凝土墙体同时浇筑。

  1.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保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且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在实施安装、拆卸工作前至少2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告知;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塔机)基础落在地基基础上,由勘探或设计单位确认地基承载力,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施工升降机)基础落在地库顶板上,由设计单位复核顶板承载力,出具书面确认意见;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时,大型吊车须停放在地下室顶板上作业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的书面确认意见。对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需要编制加固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核后实施。

  3.塔机基础采用格构式基础的,格构式钢柱、型钢平台等构件的制作,应由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设计内容和专项方案进行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全部验收程序后方可进行塔机安装。

  4.塔机基础及安拆作业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施工。预埋地脚螺栓应有材质合格证明材料,原则应采用原厂产品。严禁用标准节或加强节替代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严禁重复使用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采用螺栓连接的塔式起重机安装时,加强节宜使用新高强螺栓,采用双螺母紧固且螺杆在下、螺母在上(产品设计结构要求除外)。QTZ125及以上型号塔吊基础严禁使用预埋地脚螺栓。塔吊基础不得遮盖,落实排水措施。

  5.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螺栓应全部卸下,严禁多节标准节整体不拆解、不保养、不检查转场安装。。

  6.建筑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安拆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吊篮移位)时,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项目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管人员应在场监管,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并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见附件3)。凡直爬式塔吊使用单位必须安装防坠器(或配自锁器的锦纶安全绳),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带,监督使用,保障作业人员上下安全。2021年10月1日前未安装完毕的,塔机严禁使用。

  7.建筑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检验满一年的,应及时年检,设备安装至本项目最终使用高度时,应整机检验一次。因施工或其它原因导致设备停放3个月未使用的,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应定期检测,对未检测或过期安全锁不得安装。

  8.严禁安装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疲劳受损和严重锈蚀的,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以及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由于本省无相关地方技术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凡使用花篮拉杆式悬挑脚手架的,具体施工参照江苏省《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32/121-2011)和《四川省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DBJ51/T153-2020)执行,实施工程的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对进场材料的检查、验收。悬挑钢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螺栓、钢拉杆或钢支撑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3.凡悬挑型钢长度大于1.8m,至少设置内外两根钢拉杆且拉结点设在悬挑主梁的不同侧;附着支座处螺栓数量不应少于3个(上2下1),附着支座必须设置于框架梁或剪力墙上。

  4.锚固螺栓直径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宜小于20mm,受拉螺母不得少于2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预埋于主体结构的套管直径应与螺栓配套,固定牢固。

  5.悬挑钢梁锚固处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由设计核算确定,且不应低于C20,对应位置配筋需满足施工要求。对于钢梁锚固于悬挑结构处,须对悬挑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不满足要求应采取措施对悬挑结构进行加固或提请设计院对悬挑结构配筋加强。悬挑钢梁锚固施工时砼强度不得小于C10,钢管架体搭设时砼强度不得小于C15。

  6.支承结构应准确就位、安装牢固,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构件型号、规格、安装位置的准确性和螺栓紧固及焊接质量,不得少装和使用不合格螺栓及连接件。

  1.建设单位对地下暗挖和有限空间工程的安全施工负主体责任,应当提供施工区域地质、地下水、有毒有害气体和地下管线等有关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属危大工程的应随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掌握施工区域地质、地下水和地下管线等情况,必要时应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进行复核确认,以查明资料的准确性,对施工区域周边环境不清楚或存在模棱两可的,一律不得施工;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监理单位要审核地下暗挖和有限空间施工作业专项方案,监督地下管线、有毒有害气体等交底签字确认,严禁未经审核批准施工。

  2.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定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严禁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没有通过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人员进场作业,严禁不适合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3.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安全警示设施及应急救援设备。包括泵吸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扩散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强制送风设备、空气呼吸机、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绳、三脚架等。

  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排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作业规程和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对复杂作业环境,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实时检测。

  5.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后,作业现场负责人方可许可作业人员进行地下暗挖和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名监护人员;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

  6.当需进入有限空间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系好安全绳等,在专人监护下进入有限空间抢救。严禁盲目施救。

  (一)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督责任。项目各方参建单位要加强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充分保障。

  (二)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和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应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三)市住建局对全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指导监督,建立危大工程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爬架)。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额定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配备冷暖空调,并固定牢固。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自出厂年限不超过13年(不含13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自出厂年限不超过18年(不含18年)。

  施工升降机: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严禁使用SS型施工升降。SC型施工升降机自出厂年限不超过8年(不含8年)。

  塔式起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不少于7人,具体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4人(含电工1人)、塔式起重机司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

  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不少于5人,具体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2人(含电工1人)、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

  高空作业吊篮: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具体为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2人(含电工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

  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8月5日至9月4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至9月4日结束。我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反馈意见2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附件3一项:建议将原来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满7年不再受理安装告知”修改为:SC型施工升降机自出厂年限不超过8年(不含8年)

  二项一处:建议将原来的“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应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超危大工程’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送勘察、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字确认。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删除:“‘超危大工程’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送勘察、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字确认。”这段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局部坍塌等其他不同程度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其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更具危险性。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事故发生。我市需建立明确用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化标准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制定的。

  《通知》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级思想认知,充分认清危大工程管理的危险性和重要性,坚决消除危大工程造成的事故隐患。

  2021年8月,市住建局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也借鉴了温州、深圳等地的加强危大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初稿)》,并将该意见稿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意见,根据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送审稿)》。

  解析危大工程的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参建各方对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和专家论证的实施要求,对基坑(高边坡)工程、模板支撑工程、起重机械安拆工程、花篮拉杆式悬挑脚手架、地下暗挖和有限空间等工程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强调。从源头上加强防范管理,把危大工程实施中执行情况作为建筑施工监督检查重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深化细化检查内容,建立危大工程专项台帐和隐患台帐,掌握危大工程实施动态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全面落实责任和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因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而引发事故发生。

  《通知》共五大项,分别明确了加强危大工程的分类分级管理,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和专家论证安全生产实施步骤,及对需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的工程进行细化规定,并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正常使用年限及安拆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进一步强调建设、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和监管部门等单位的危大工程管理职责。针对超危大工程模板支撑体系、花篮拉杆式悬挑脚手架和直爬式塔吊必须安装防坠器等均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一)开展安全生产再学习。要求各单位要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以及本《通知》等危大工程相关规定进行再学习再培训。各施工企业组织对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技术管理能力,确保有效履职;严格落实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制度。通过再学习再培训,促进全行业准确理解掌握危大工程相关规定,增强程序意识,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坚持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严格安全执法,规范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凡发现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超危大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由监管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发证机关建议暂扣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区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建筑设计企业落实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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