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发生在广东省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2020年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其中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 的 法人副总、包工头 (项目实际负责人) 、施工安全员 、 一级建造师 ( 项目负责人,未到岗履职 ) 、测绘员兼施工员,以及 监理单位 的 法定代表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等 9人被批准逮捕 ;
施工单位 的 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监理单位 的 实际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 等 3人 被拘留 。 另有 住建局局长/副县长等20名干部被追责 !
涉事项目中 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 2人 ,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2021年3月22日,事故相关责任人13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均被判刑。
相较于调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法院判决中的13人,除了上述被逮捕的9人和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2人,还有2人是原调查报告中没有的。这13人分别是:
一、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项目负责人“挂而不管”
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设工程招标,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中标,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虚设项目部、任命被告人黄某某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但黄某某未实际到岗履职。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该建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督查该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生产情况。
中标后,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将工程的施工项目非法转包给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又将该施工项目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某,并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挂靠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聘请被告人朱某某为技术负责人兼施工员、丘某某为项目施工安全员、叶某钦为测量员兼施工员。被告人丘某某、叶某钦均无相关资质。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还将木工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郑某某。
承揽该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监理业务的为广东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而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际由该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开展,被告人彭某某为陆河分公司负责人。监理合同签订后,田某被任命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搭设高度为16.3m的业务楼四层屋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施工过程中,没有编制“高支模”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没有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搭建模板时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在没有验收的情况即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被告人田某等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尽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没有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且在事发当天离岗脱岗,未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混凝土浇筑施工进行旁站监督。被告人余某某在工程巡查过程中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排除。
2020年10月,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方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到场旁站监督,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模板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指示被告人田某等人补制一份关于业务楼天面层构架梁板柱模板安装检查不合格的《监理通知单》以备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2021年3月22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李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丘某某、叶某钦、郑某某、黄某某、田某、彭某某、林某某1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一审判决后,苏某某、叶某阳提出上诉。2021年8月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1.近年来,随着基建工程点多、面广、线长,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企业、人员资质挂靠、建设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等各种“挂而不管”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本案中,提供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挂名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黄某某,非法转包分包的李某某、苏某某、叶某阳、杨某某等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本案中,林某某、彭某某、田某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三、涉事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四: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1、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 “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1、林某航,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某,男,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 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 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
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