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架空平台”,指建筑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部分的高度不大于该建筑空间净高1/3的开敞空间。
架空平台可设置停车、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平台停车功能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65%,相关的设备用房面积不应大于停车面积的 5%。
架空平台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消防等应急车辆除外)。利用架空层进行停车时,电瓶车停放场地应符合消防等相关要求。
从适用范围来看,架空平台停车应考虑城市景观集中设置,原则上宜在自身存在高差的地块设置,不宜在城市主要景观界面以及沿城市主要形象道路等地块设置。
架空平台中的停车功能区在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加大退让,加大退让的距离不小于 4 米。架空平台将限高,架空平台室外地坪(含覆土)不应高于周边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 6m。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允许建设立体停车楼,立体停车楼原则上优先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噪音较大的地块建设。
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其用于满足规划条件最低配建标准的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独立设置立体停车楼的小区,其绿地率计算为绿地面积与扣除停车楼基底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停车楼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计建筑密度。
停车楼内可同步设置居住小区配套的公用开闭所、局管配电房、公厕、垃圾收集房等市政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停车楼设置相关市政设施时,应符合规范要求,做好防火分隔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居住小区配建机动车车位中,允许设置特殊的比例的子母停车位,子母停车位均应按标准车位尺寸设置,一组子母车位按1.5 个标准车位折算;其总量不允许超出标准车位总量的 5%。
新建居住小区在满足绿地率、道路通行等计划要求前提下,建筑高度 27 米及以下住宅楼,允许设置室外专用庭院。室外专用庭院绿化面积不计入公共绿化面积和绿地率、不计产权。
根据技术指标要求,架空平台(含平台以下的主体建筑水平投影空间)建筑面积用作停车、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时,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容积率,但需计入总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其他功能不享受奖励政策。
利用架空平台设置的养老用房、托育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应布置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同时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在公共开放空间要求上,利用架空平台设置的公共开放空间至少要有一个长边临开敞面。架空平台以上和架空平台以下设置的公共开放空间总面积不小于住宅首层面积的 30%。
在城市界面空间管控方面,架空平台沿城市界面鼓励设置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不可以设置连续的实体墙体;架空平台任意单边开敞面的比例不应小于其长度的 50%,架空平台的防护栏杆应采用透空式。
临架空平台界面的围墙内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 米的绿化空间,围墙应采用通透式,通透率不应小于 50%。架空平台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此外,支持商品房开展定制化建设。本次征求意见稿文件拟适用于合肥市辖区范围内居住小区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