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经理:邓某(出卖人)将一处房产全权委托给我们公司,我公司通过微信向买家黎某发送该房产的有关的资料。经双方协商,就房屋的价格、交易方式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三方约好洽谈合同,我公司向黎某提供了邓某的账号,待我公司工作人员赶到时,黎某表示不想买了,邓某同时表示不再出售。几天后,我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黎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询问邓某时,邓某回复系朋友家人住在里面,否认私下与黎某进行房屋交易。我公司追要中介费未果,能否起诉买方支付中介费?
张律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你们公司为黎某提供房源信息,黎某也实际查看了房屋,你们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做沟通,确定了房屋的价格、交易方式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你们公司为黎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机会及中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黎某亦接受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中介合同。黎某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王女士:我儿子(今年7岁)与几个小伙伴在小区大门口左侧围墙处玩耍,他们爬到围墙护栏上,并不断摇晃栏杆。其间社区物业保安人员曾出面制止,但保安人员离开后,我儿子与几个小伙伴又爬到围墙护栏上,最终致该围墙护栏与连接护栏的围墙水泥立柱倒塌,立柱砸伤了我儿子右腿。因伤势严重,儿子进行了右腿截肢手术,后评定为六级伤残。实施工程单位在围墙改造中无图纸、无施工资料、无材质资料,仅将原围墙护栏的栏杆底部与围墙顶部连接牢圈的结构更换了,栏杆底部并未做固定,导致围墙本身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实施工程单位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吗?
张律师:您儿子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认知。你作为监护人,既要帮助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你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小孩的玩闹虽诱发了围墙的倒塌,但该实施工程单位未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该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发现你儿子与多个小孩攀爬、摇晃围墙护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虽曾提醒小孩不要攀护栏,但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对有效停止,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你和实施工程单位、物业公司都有过错,都要根据各自过错承担对应责任。
李女士:小王与我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王送给我彩礼38.8万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一同生活半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我返还了彩礼30万元。小王向我提出返还剩余彩礼以及“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首饰等。我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我是否应当全部返还?
张律师:小王与你订立婚约后,虽一同生活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已解除婚约,你应当依法返还大部分彩礼。根据风俗,金器首饰也应作为彩礼返还。因双方已一同生活,“日子钱”“衣服钱”两项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小王主张返还没有依据。